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 ●紧急救援中心
●紧急救援中心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也可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紧急救援中心接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紧急救援中心,在紧急状态下,经授权具有指挥、协调全省(直辖市)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必要时,紧急救援中心(120)可以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
县级紧急救援机构一般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医院内医疗救治,向上级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边远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服务区域内伤病员的转运。
●医院急诊科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根据需要选择若干综合医院急诊科纳入急救网络,负责接收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的伤病员,提供急诊医疗救治,并向相应专科病房或其他医院转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接受所在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