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紧急运输 第三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紧急运输 第三十五条 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