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紧急运输 第三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紧急运输 第三十六条 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