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紧急运输 第三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紧急运输 第三十四条 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