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