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