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