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