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