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