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