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