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