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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 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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