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七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