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