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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条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第三十一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第三十二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第三十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三十四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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