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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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