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接收来访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实名检举的,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接收电话、来访检举,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录像。
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接收电话、来访检举,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录像。
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