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六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检举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配备使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覆盖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