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四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四条 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