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