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