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指导、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