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