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