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