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