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