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