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七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七条 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