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