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