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三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