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及时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委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函件发出日期,派人协查日期;

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是否立案;

负责检查的人员;

协查回函情况、回函日期;

案卷号和归档地;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