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及时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委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函件发出日期,派人协查日期;
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是否立案;
负责检查的人员;
协查回函情况、回函日期;
案卷号和归档地;
其他。
《委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函件发出日期,派人协查日期;
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是否立案;
负责检查的人员;
协查回函情况、回函日期;
案卷号和归档地;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