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委托协查 第六条 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第七条 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 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 第十条 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后,根据协查回函信息依法对被查对象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委托方派人协查方式进行协查的,应当向受托方通报情况、沟通案情,派出人员需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检查证》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及时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