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

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