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