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