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