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