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