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 第三十九条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2.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