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请求 第二十四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请求 第二十四条 税务总局在收到缔约对方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函后,查清事实,决定是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并书面回复对方。在做出是否同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决定前,认为需要征求相关省税务机关意见的,可以将相关情况和要求告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总局要求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