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请求 第二十五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请求 第二十五条 税务总局在收到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的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时,相关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尚未做出的,税务总局应将对方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告知相关税务机关。相互协商程序不影响相关税务机关对有关案件的调查与处理,但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调查和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