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十三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依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且未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地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