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