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 第十五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