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发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