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注销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终止的。 生产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